如果在春节期间加班,加班工资该怎么算呢?据了解,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妥善安排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等职工在内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并依法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春节和休息日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者根据职工意愿安排补休。
今年春节共7天假期,从2月11日开始到2月17日终止。其中,2月12日、13日、14日为法定节假日,2月11日、15日、16日、17日为调休的休息日。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行标准工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支付的加班工资是不同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或者补休来替代。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该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据了解,三种工时制度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分别为:三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双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8(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