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为快递员等人员提供职业伤害保障

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21-02-01 16:49

摘要: 针对新业态从业者职业风险高却缺乏保障的困境,湖南省人大代表建议——尽快为快递员等人员提供职业伤害保障。

近年来,包括快递员、外卖小哥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捷。伴随着新经济、新业态的蓬勃发展,这一群体规模日益壮大。然而,由于雇主缺位,他们所面临的职业风险高却缺乏社会保障的问题日益凸显。对此,湖南省两会期间,湖南省人大代表周有颖建议加快建立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建立在传统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工伤保险制度,不足以保障新业态下的灵活就业劳动者。”周有颖解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要参加工伤保险,必须具有劳动关系。然而在新业态下,从业人员与平台之间关系因劳动关系难界定,使得这部分群体无法享有工伤保险。


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显示,2019年,我国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8亿人,其中提供服务者约7800万人。但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受到工伤保险保障的劳动者仅623万人。


“平台千方百计隐藏与从业人员建立的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看起来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周有颖举例:某网约车平台与司机订立《服务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仅为合作关系。如此一来,从业人员发生职业伤害,后果只能自己承担。另一方面,新业态就业人员新手多、缺乏岗位培训,超时工作、夜间工作是常态。周有颖认为,这部分劳动者的职业伤害风险更大,理应建立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职业伤害保障应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从业人员因受到职业伤害而产生的医疗、康复、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受伤后丧失劳动能力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因伤身亡遗属的基本生活保障。”周有颖认为,要通过政府推动,统筹平衡政府、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新业态就业特点,建立相对独立的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障制度。


周有颖建议,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障制度的筹资机制,可以根据从业人员与平台的关系、密切程度,研究建立“平台出资+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两种筹资模式,缴费标准应根据职业风险合理测算,保障内容应兼顾企业负担和员工需求科学确定。


有法律专家认为,互联网信息技术下工作岗位所呈现的灵活性特征,不能掩盖劳动用工的实质。据了解,去年以来,浙江、广东等地已开展相关探索,提出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快递等劳务的,平台可通过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形式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李轶捷,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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