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聊天涉及企业研发内容,如何界定是否违反保密协议,员工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深圳中院 作者:周最久 发布时间:2021-02-16 15:41

摘要: 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无论对用人单位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保密协议约定违约金过高的,法院可酌情减少。

闵某与中某智汽车技术公司因泄露技术秘密辞退纠纷案——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违约责任的认定


【关键词】


保密协议 违约金 实际损失


【裁判要点】


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无论对用人单位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保密协议约定违约金过高的,法院可酌情减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5205号(2019年12月20日)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5301号(2020年5月6日)


【基本案情】


闵某于2019年3月25日入职中某智汽车技术公司,工作岗位为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25日。闵某于2019年6月4日离职。


2019年3月25日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约定:第一条,保密内容。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思路、软件和硬件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技术数据与决窍、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以及客户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样品等。第三条,乙方的保密义务。1、(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的机密性。第六条,违约责任。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为乙方违约前三个月的总工资。如因乙方前款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乙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019年5月12日闵某在一个约700名成员的QQ交流群聊天时,发送了部分代码截图。闵某称截图中只含有少量代码,目的只是吐槽公司代码写得很烂,没有泄露技术秘密,而且这个群只是一个考研交流群。中某智汽车技术公司主张闵某的上述行为泄露了其技术秘密,且该技术秘密涉及4项专利。


中某智汽车技术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闵某支付违反保密协议违约金16614.39元、赔偿因违反保密协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项目重新开发所需开发费3200000元。仲裁庭驳回中某智汽车技术公司全部仲裁请求。


中某智汽车技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闵某支付违反保密协议违约金16614.39元、赔偿因泄密而造成的技术补救措施直接经济损失35000元。


【裁判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闵某未经同意通过聊天群向外发送含有部分代码截图的行为确实不当,但中某智汽车技术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截图的内容与泄露公司技术秘密及相应专利之间的关联性,所以认定闵某发送截图泄露了公司技术秘密的主张,依据不足,难以采信。判决驳回中某智汽车技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某智汽车技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闵某向中某智汽车技术公司给付违约金人民币5738.94元,驳回中某智汽车技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中某智汽车技术公司与闵某签订了含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工作中哪些内容和事项属于公司的技术秘密,闵某显然明知。但其在工作期间,向公共QQ群发送了含有公司软件部分代码的截图,披露了公司的技术秘密。无论其真实动机如何或是否对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害,上述行为违反了保密义务,构成泄密。闵某作为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并付出代价。


由于保密协议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用人单位客观上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较难有协商空间。若机械适用该条款确定违约金数额,则与其泄密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不相适应,导致权利义务失衡,故本院对违约金的数额酌情予以判定。具体就本案而言,考虑闵某大学毕业不久,入职中某智汽车技术公司任软件工程师是其第一份工作,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如按保密协议约定的标准确定给付违约金数额,显然偏离了其经济上的支付能力,与其违反保密义务行为的过错程度和情节轻重也不相适应。因另案已判决中某智汽车技术公司支付闵某未付工资5738.94元,故判决其按同一数额支付违约金,双方互负债务冲抵)。


【案例注解】


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与知晓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信息的协议。用人单位一般会就员工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有权向泄密员工主张违约责任及全部经济损失。


一、关于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应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违反保密义务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应属无效。理由是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随意约定。《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1款中并未规定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仅是第2款关于竞业限制中规定劳动者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约定应当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违反保密义务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应当有效。理由如下:


首先,商业秘密是是用人单位的重要无形资产,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护商业秘密有利于提高权利人以及全社会在产品研发和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有利于人类社会的整体进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当然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其次,《劳动合同法》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劳动者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而从《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并未将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排除在外。因此《劳动合同法》实际上并未禁止约定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双方就此约定违约金的,如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应当认定为有效。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二、关于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规定,用人单位作为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是劳动者因因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保密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如果员工违反了保密协议,无论其行为是否给造成了实际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员工依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如果违约金约定畸高或者畸低,双方可以要求适当降低或提高。如果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但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赔偿责任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赔偿责任法院在处理时存在一定区别:一是用人单位负有严格的举证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责任,应对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造成了损失、损害事实与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如果对上述构成要件不能举证,用人单位的请求将不能得到支持。二是应根据劳动者主观过错程度和经济状况酌情确定赔偿标准。如果是劳动者故意违反保密协议,一般应赔偿大部分损失直至全部损失。如果劳动者系过失违反保密协议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应根据过失行为轻重程度、结合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等减轻劳动者的责任。


(第一审法院独任审判员刘丽梅)


(第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周最久、张士光、罗巧)


(编写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 周最久)


责任编辑:裴龙翔,刘振思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新时期如何更好发挥工会,在劳动争...

跨城劳动争议:异地劳动争议需要“...

跨城劳动争议:“我的工伤该如何赔...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