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朋友圈“发牢骚”,法庭判定企业败诉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何小敏 发布时间:2021-02-16 08:09

摘要: 法院:发表内容未见明显侮辱、诽谤之词,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朋友圈作为个人发表看法、记录生活、分享美好事物的社交场所,对于个人的生活存在重要作用。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一条朋友圈引发的老板告员工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据悉,此案的原告聂某系广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冯某原为该公司一名员工。两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于加班费用没谈妥,员工冯某便发了一条朋友圈。这条朋友圈的内容引起了老板聂某的不适,于是聂某便向法院起诉冯某。请求法院判令冯某删除这条朋友圈,并且在朋友圈发表向自己道歉的言论,道歉内容三天内不能删除,此案所支付的费用5000元以及诉讼费都由冯某承担。


聂某称,由于冯某在职期间多次上班迟到,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便与其商议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当时双方未发生任何冲突,冯某也表示同意。


此后,冯某通过公司财务与聂某沟通加班费用问题。聂某认为公司是按照相关规定开除冯某的,且已经支付了冯某上班以来的应付工资,冯某其余的要求触碰到了自己的底线。财务如实转告之后,员工冯某便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朋友圈。


该条朋友圈内容中含有“本想退一步算了没想到就触碰底线了?兄弟姐妹?大家一起拼?心寒”等内容。聂某认为该朋友圈明显是指向自己,将自己的形象营造为苛待员工的企业主,加之两人朋友圈好友高度重合,损害了自己的名誉,不利于后期的人脉拓展以及公司其他员工管理。


但冯某表示,公司的做法确实已经触碰到法律底线。原因是该公司在去年3月底裁员时,没有支付员工加班费,也未依法支付相关的裁员赔偿。自己所发朋友圈并未明确表明是指聂某,而是暗指公司。且自己并未对聂某有过侮辱、诽谤等言论,根本谈不上损害其名誉。他还表示,聂某所说的两人好友高度重合脱离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冯某对其朋友圈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有事实作为依据,而聂某对其所说的朋友圈内容是指向自己,无法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因此,法院不能认定冯某的朋友圈是明确指向聂某。


加之,冯某所发朋友圈的表述中存在贬义词汇一事,应当全面看待。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先,冯某在发朋友圈时有负面情绪可以理解,且其发表内容未见明显的侮辱、诽谤之词,加之,冯某所发朋友圈已经被设置,别人看不到了,评论中也没有“卸磨杀驴”等词。


因此,法院驳回聂某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聂某负担。

责任编辑:裴龙翔,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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