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4月,袁某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构成六级伤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甲公司不能为袁某安排合适的工作,就让袁某退出工作岗位,按月发给其伤残津贴。2020年10月,甲公司分立为相互独立的A、B两个公司,但在分立时并没有明确袁某归属于哪个公司,进而导致袁某无法领取伤残津贴。袁某先后找两家新公司的负责人交涉,但他们都推说与己无关。
那么,袁某的伤残津贴究竟应当由谁给付呢?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对于承继单位不明确时,劳动合同如何继续履行,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决办法。
为此,《新版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据此,袁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在申请仲裁时将A、B两个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要求两公司就其伤残津贴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