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员下班被车撞也要经营者来赔?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乔蓓华 发布时间:2021-03-04 16:38

摘要: 个体工商户只要与其雇员建立了劳动关系,亦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相关劳动权利义务。

乔法官:


我是一家美发店经营者,我们店的小工小高去年底在下班途中被一辆货车撞断了腿,当时住院的一万多元还是我垫付的。过年前,小高的家人来找我说肇事车辆的车主一直联系不上,要我先支付工伤赔偿费用。我虽然也很同情小高,但他毕竟不是在店里上班时出的事,凭什么要我赔钱?而且我只是个体工商户,又不是正规的大公司,怎么就扯上工伤赔偿了?


读者郑先生


郑先生:


个体经济组织亦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只要与其雇员建立了劳动关系,亦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相关劳动权利义务。而劳动关系建立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看劳动者是否以对方职工身份按要求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是否接受其提供的劳动、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并据此支付工资。你是个体工商户,小高是你店里工作的员工,你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工伤保险基金及缴费单位按规定项目分别给予工伤职工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待遇亦应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认定工伤。小高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如符合上述规定被认定工伤,则其向你主张工伤待遇就依法有据。至于过错问题,因工伤保险制度体现的是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与保障,其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无关。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会产生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及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赔偿请求权。目前相关部门多采用部分兼得原则,对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发生的损失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就高进行折抵的原则处理。如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获得的此类赔偿超过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已承担部分,用人单位可行使追偿权。


(作者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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