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实践中如何区别各种“早退”?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1-03-04 10:35

摘要: 应当根据单位有否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常态管理方式,并结合职工的工作性质和离开单位理由等因素区别处理。

实践中,对于职工在单位规定的下班时间提前离开单位的行为,应当根据单位有否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常态管理方式,并结合职工的工作性质和离开单位理由等因素区别处理:


第一,职工向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经同意后提前离开单位的,应当按下班处理。这并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化遵守的工作时间。


第二,实行计件制的职工在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后,提前离开单位,且平常单位也默认的,可以按下班处理。


第三,交接班工作性质的职工,安排好工作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且平常单位也默认的,可以按下班处理。“正常工作时间”,既包括按照用人单位明确规定的已为制度化遵守的工作时间,也包括用人单位默示的习惯化遵守的时间。


第四,职工因突发情况(如职工本人生病、家属生病、家庭火灾等职工家庭发生的特殊情况),有合理理由临时提前离开单位的,可以按下班处理。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即使未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但是有合理理由,也可以按下班处理。


第五,单位规章制度松散,无完备的考勤制度或有考勤制度但形同虚设,职工按惯例提前离开单位,且平常单位也不予以追究的,可以按下班处理。这也属于用人单位默示的习惯化遵守的时间。


第六,单位有完备的管理制度,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提前离开单位的,应当视作擅自离岗,不能按下班处理。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企业招用未成年工的注意风险提示

热线丨公司年会抽中“清空购物车”...

“法律体检”是防范劳动用工风险的...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