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月9日,吴某在操作机器时跟他人说笑打闹,不慎使自己的手臂卷进机器中,造成右手严重损伤。在治疗期间,公司积极支付了医疗费用,还预付给吴某2万元赔偿金,并说待治疗结束后双方坐下来协商赔偿事宜。
吴某当时想,如果协商不好,自己再去申请工伤认定不迟。2021年2月初,吴某治疗结束。因与公司未就赔偿数额协商一致,吴某自行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经审查,人社局认为吴某已经超过1年的申请时限,且不具有合理事由,故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点评】
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是员工所受伤害获得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而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法定期限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见,工伤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间的,社保部门就不再受理。
当然,非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如果因合理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因社保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进而导致超过申报时限的,那么,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期间内。
本案中,吴某于2020年1月9日受到事故伤害,直到2021年2月才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已经超过了1年申请期限,又不具有合理事由,因此,社保部门不予受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