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讨要欠薪无时效限制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1-03-13 14:01

摘要: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认为,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决支持了曹某的诉求。

曹某于2018年3月6日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18年10月,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以致2018年10月至12月份的工资不能按时发。后来,公司扭亏为盈,但一直未补发所拖欠的工资。


2020年10月15日,曹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讨要被欠的3个月工资。公司在仲裁庭审时提出时效抗辩,称曹某的主张已经超过1年仲裁时效,请求驳回曹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认为,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决支持了曹某的诉求。


【点评】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这是一般性规定。此外,法律还就特定情形下的仲裁时效作出了特别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上述规定表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1年时效期间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裁审机构不予支持。本案中,自公司拖欠工资起至曹某申请劳动仲裁时止,虽然时间长达1年半,但在这段时间内双方的劳动关系是一直存续的,故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在劳动关系中,对于纯粹因人身性的义务违反而产生的请求权,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或转移档案、社会保险关系手续的,因这些义务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履行关系到劳动者基本生存权与就业权的实现,具有强制性,所以,这些请求权也不适用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


责任编辑:裴龙翔,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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