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上海的人才政策加快出台,以加强海内外人才的集聚度。生活中,因“落户”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也时有发生,我们应当引以为戒。
【典型案例】
2017年4月3日,刘某和迪畅公司经过面试程序后,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经刘某询问,迪畅公司向刘某表示按往年操作方法,可以协助申办户籍。
2017年5月,刘某与迪畅公司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及微信的方式,就申办材料准备及提交进行了沟通。经过相关申报、审批流程,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于2017年7月24日向迪畅公司发出了沪学事进(17)第1706176《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载明:经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你单位拟录用的东华大学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专业刘某(女,硕士)办理本市户籍,请按规定办理报到落户手续。然后中心又撤回了该通知,致使刘某未能办理上海户籍。
2017年10月31日,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受刘某委托,向中心发出律师函,称刘某至中心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时因工作单位上年招收的员工全部在落户不满一年时离职而遭拒,刘某认为其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未收到中心关于用工单位无申办户籍资质的通知,而中心在刘某拿到办理户籍通知后才告知无法落户,致使刘某无法通过改换用工单位而达到落户目的,中心对用工单位的处罚影响到刘某的合法权益,且刘某与处罚事由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故中心应根据办理户籍通知为刘某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
2017年11月8日,中心向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发出复函,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2017〕30号)规定,用人单位2016年直接落户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已全部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或经认定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2017年不能再提出落户申请。经查,迪畅公司于2016年成功办理了谢某、沈某两名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的直接落户,但不满一年全部因离职与迪畅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故依据上述规定,公布了迪畅公司不具有2017年落户申请资格的结果。沪教委〔2017〕30号文还规定,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因迪畅公司不具有2017年落户申请资格,故其为刘某提交的落户申请中心不予受理。而办理户籍通知系迪畅公司使用虚假信息申报所致,中心在发现造假事实后及时通知单位要求召回,并已告知单位该通知无效。
刘某认为其因此丧失了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而通过就读国外大学作为留学回国人员重新申办上海户籍是最高效的途径,故根据就读费用的金额主张赔偿款800,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迪畅公司赔偿刘某50,0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文首发于《上海工运》2021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