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早退途中发生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来源:山西工人报 发布时间:2021-03-23 15:32

摘要: 职工是否违反劳动纪律与能否作出工伤认定属不同的法律关系。

案例:2015年3月1日,沈继北与金湾山庄签订试用期协议书,约定沈继北受聘为保安员,试用期为一个月,从2015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试用期工资为35元/天。


2015年3月4日,沈继北随保安队长上中班(下午5时至晚上12时),于下午4时10分签到,晚上10时50分擅自提前下班回家。当晚11时10分许,陈某某驾车逆向超速行驶,将回家途中的沈继北撞倒,造成沈继北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沈继北不负事故责任。


2015年6月29日,沈继北的亲属以沈继北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为由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向金湾山庄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举证通知。金湾山庄在举证期限内向人社局提供了其认为不是工伤的证据。


2015年7月13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沈继北的死亡情形为工亡。


金湾山庄不服,遂于2015年9月6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汪律师说法: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沈继北早退后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之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本案中,沈继北提前下班系早退,属于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反劳动纪律的责任。但由于工伤认定是无过错认定,职工是否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不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因此,沈继北早退违反劳动考勤制度,并不影响其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上下班途中”的性质认定,故沈继北早退后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故应当认定属于工伤(亡)。


同时,参照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精神,职工是否违反劳动纪律与能否作出工伤认定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存在迟到或早退情形,也只是涉及违反单位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影响人社部门对受伤职工进行“上下班途中”性质的认定。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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