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解除劳动合同,还是正常退休?工厂搬迁给全员补偿,清洁女工为何拿不到?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发布时间:2021-03-28 15:45

摘要: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即不构成劳动关系,对于经济补偿的诉求,司法裁判中一般不予支持。

深圳宝安区某食品公司要搬迁新址,临行前爽快地向每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支付了经济补偿,然而,在公司工作了13年、即将年满50周岁的清洁女工张大姐却成了毫无补偿的“特例”。在劳动仲裁“失利”后,张大姐将公司起诉到法院。3月15日,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在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事件回顾】

公司搬迁全员都有补偿,一位年近50的女工没份

张大姐称,她2007年7月开始到这家位于深圳宝安区的食品公司工作,岗位为行政部清洁组副组长,至2020年10月已连续工作13年。2020年10月13日,该食品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全体员工发出通知,称公司将于当年12月开始陆续搬迁至江门市新工厂。通知还指定员工在10月15日至31日这半个月签署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补偿协议,签署后公司即在次月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补偿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龄计算至搬迁当月止。

然而,当张大姐到人力资源部表示希望尽快签署补偿协议时,该部门经理的回应却给她“浇了一盆冷水”:“经理说我马上就退休了,没有任何补偿。”

原来,根据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张大姐在2020年11月1日这一天刚好年满50周岁。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认为张大姐达到了50岁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标准,其劳动合同也应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终止。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对此,张大姐有些想不通,对于只干了一两个月的年轻员工,公司都“公事公办”支付了经济补偿,而自己在公司兢兢业业做了13年,却因为即将年满50周岁而拿不到一分钱补偿。“深感寒心,其实哪怕公司发一点点稍微表示下,我心里也会好受些。”张大姐向记者说道。

【仲裁裁决】

系员工提出解除,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在被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后,张大姐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张大姐的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公司发布搬迁通知、告知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张大姐还未满50周岁,张大姐有权要求公司与其办理离职手续,向她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虽在2020年10月份通知员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补偿协议,但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应以双方签署生效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准。张大姐在未与公司正式签署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情况下,通过快递方式要求公司与其办理离职手续,提出2020年10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邮件寄出后亦未回去上班,视为系张大姐提出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因此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张大姐对此不服,起诉到法院。3月15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律师观点】

此案存在一定争议

广东工会律师、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章利兵分析认为,此案的确存在一定争议。从广东的司法实践来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即不构成劳动关系,对于经济补偿的诉求,司法裁判中一般不予支持。但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发布公告时,劳动者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定程度上是符合经济补偿支付条件的。

通讯员:谭英万
责任编辑:庄从周,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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