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丈夫一直说在劳动合同里签了工资保密协议,因此对身边同事的工资始终没有多问。”日前,卞女士来到本报,拿出其丈夫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寻求维权,“我丈夫是名工程师,从事的是工艺方面的工作,在这家企业干了一辈子,现在每个月的工资只有5000多元。我上网查了查,现在相同岗位的最低薪资都有1.2万元,我想问问能不能维权?”
卞女士表示,自己的丈夫孙先生从1988年大学毕业后就在这家企业工作,还在2009年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孙先生性格较为内向,加之一直认为工资是企业的机密,不能互相打听,于是这些年从未问过同事的薪酬水平,即便是同科室相同工作岗位的老同事也没有问过。卞女士曾多次抱怨丈夫收入不高,丈夫则一直强调,自己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工资保密协议,他只是遵守协议从未多问。
至于工资始终不高,卞女士说丈夫的解释是企业效益不好。她之前也未多想,只是偶尔抱怨,直到去招聘网站上查了之后才发现,丈夫吃了大亏。多次交流之后,孙先生对她说,同事之间至多交流一下年终奖的数额,因为都是多发一个月工资,加之有保密协议,他便没有深究。
那在孙先生口中的保密协议究竟作何规定,让他不敢“越雷池一步”?记者拿到了孙先生的合同文本之后发现,孙先生所说的工资保密协议其实是劳动合同附件中的《员工保密协议》,具体规定了“商业秘密、职务发明、有关工程设计、生产、销售和推销以及技术方面的数据或诀窍,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清单、计划、设计图纸、规格、图纸、草图、工艺流程图、电脑程序、算式或公式(无论其形式是书面还是其他),以及其他用于开发和制造公司产品、科研或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信息。”
协议中还详细规定了员工对于公司专有的保密性财产的使用、保护和归还等内容,并约定如若违反协议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协议全文中并未涉及薪酬方面的内容,孙先生和卞女士这才发现,自己是陷在了固有印象之中。
专家点评
何为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从法律规定可见,商业秘密的构成应当同时满足三个要件:(1)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2)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3)该信息属于具有经济价值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可以断定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未将工资薪酬列入保密内容,那么,工资薪酬就不属于商业秘密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