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调解协议,3年维权终成功

来源:中工网 作者:杨召奎 发布时间:2021-04-03 16:46

摘要: 今年1月,王东也在领取调解书的当天收到了金龙祥公司给付的款项。至此,历经3年多的劳动争议纠纷终获圆满解决。

王东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阶段,王东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积极寻找证据,不但补充提交了京东APP中显示的物流追踪信息,而且还有4名曾经的同事愿意为其出庭做证。


一审中,金龙祥公司辩称,不同意王东的诉求,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京东公司也在庭后邮寄书面答辩状,辩称其与王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与金龙祥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不过,法官经过询问证人并通过现场调查,对本案的情况有了进一步了解。庭审过后,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下午3点进行现场调查,虽然配送站门口没有任何单位标识,但货物包装上却清楚打印着“金龙祥公司”的字样;配送站的工作人员自述的工资发放标准及方式与王东所述完全一致;配送站的配送范围也与王东陈述的工作范围一致。


去年8月3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王东与金龙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金龙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东被拖欠的工资8800元、被扣罚的工资2500元。


此后,金龙祥公司提起上诉。但在二审庭审中,金龙祥公司又决定和王东进行调解。为了能够及时领取到款项,王东最终同意了调解方案,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今年1月,王东也在领取调解书的当天收到了金龙祥公司给付的款项。至此,历经3年多的劳动争议纠纷终获圆满解决。


对此,王挺律师解释说,拖欠工资属于违法行为,理应返还。此外,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结合本案,金龙祥公司对于扣罚王东工资的行为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因此不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应当返还王东被扣罚的工资。


责任编辑:李成溪,裴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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