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已经退还培训费用不必再支付违约金
周女士与公司签订服务期协议时约定:公司送周女士去培训,20万元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周女士学成后必须在公司工作5年,否则,其除赔偿全部培训费用外,还应当向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
然而,周女士完成培训后拒绝前往公司就职,公司遂要求其支付20万元培训费、50万元违约金。可是,周女士只同意退还公司20万元培训费用。此外,周女士既不承认自己违约,也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点评】
周女士可以拒绝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此类违约金遵从的是填平原则,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必须以培训费用为限。
本案中,周女士已经向公司退还了20万元培训费用,意味着公司已不存在由此导致的损失,其自然无权再行索要违约金。不过,周女士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协议约定,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其不用再支付违约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