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牛女士在婚前有一套房屋,2000年与马先生相识、相恋,于2004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儿女。2014年,牛女士不幸患病,立下遗嘱:其亡故后,在其名下的房屋归其妹妹所有。但马先生未再婚之前可以一直居住。2018年,牛女士病逝,牛妹与马先生为牛女士名下的房屋进行了一场继承遗产的诉讼。
原告诉称:遗产被继承人临终前留有遗嘱一份,将其名下的婚前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婚前财产各归所有仅仅指的是夫妻离婚的规定。现未离婚,仅因妻子死亡。其为夫妻不管是否婚前财产,理应由其予以继承。
法庭经过调查,涉案房屋系牛女士婚前财产。经审理后判决;牛妹拥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马先生拥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判决后彼此相安无事。
《民法典》颁布了,去年年底,马先生发现自住房屋被挂在中介门店出售,马先生唯恐房屋被出售后,居住无着落便至法院诉讼,要求判令牛妹出售房屋行为无效。法院立案庭收到案件后根据“一案不二理”原则,拒绝了马先生的起诉,指导其予以申请执行。马先生于2021年1月手执判决书向法院提起“居住权强制执行”,法院于2021年2月初作出《裁定书》,裁定;将该涉案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马先生的名下。牛妹承担购房人的违约金。
【律师论案】
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的物权编内有“居住权”的规定。“居住权”可以双方以合同的方式约定,也可以单方以遗嘱的方式设立。但都应当至登记机关登记。如不登记根据《民法典》第403条:“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的规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律师提醒:
个人在购买房屋时也应当注意,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到房屋登记机关查询一下,自己欲购房屋是否有“居住权”登记?否则所有权是你的,但居住权是别人的,不能居住的房屋就失去了购买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