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某进城打工已十多年,并在城里买房安家。2020年5月1日,薛某在外出办事途中被李某开车撞伤,李某负事故全责。薛某为此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还落下九级伤残。
薛某索赔时,李某和保险公司以其系农村户口为由,坚持按农村居民标准支付残疾赔偿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和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向薛某赔偿。
【点评】
在侵权赔偿方面,不能唯户籍登记而定。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第37条规定:“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与之对应,薛某在城里工作和生活多年,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侵权人自然应当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向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