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第四十七条中的“标准”,指的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对此有人认为,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关于12年是否封顶的规定内容来看,前者不要求12年封顶而后者要求12年封顶。在上述两个规定相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效力较高等级的规定,即适用《劳动合同法》。
但也有人认为,对这一条文的理解,可以认为是对赔偿金计算年限进行了明确,之所以强调赔偿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体现出立法者将赔偿金计算年限与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进行区分的意图,“从用工之日起计算”的表述,表明在计算赔偿金年限时,并未作出限制。赔偿金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计算,体现了法律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惩罚性,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情形一般是属于用人单位具有法定事由而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而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应当理解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受最高年限十二年的限制。
如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33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须另行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应包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再如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由此可见,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否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限制,上海只是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双封顶”;而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未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还是应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故在本案中,由于李某月平均工资未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此案判决的李某赔偿金=20,682.75元×16.5×2=682,530.75元。而如果计算赔偿金年限仍然按十二年“封顶”的话,李某赔偿金=20,682.75元×12×2=4963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