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延长试用期,违法!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1-04-19 11:16

摘要: 公司以试用期不能达到转正要求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

2021年1月22日,杜某入职某公司并订立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她的试用期为2个月。在试用期结束前,公司对杜某进行考核,认为杜某经常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且差距较大,结论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在向杜某宣布不予转正的决定时,又提出可以延长1个月试用期,以观后效,杜某表示同意。


可是,延长的试用期限到了,杜某仍然不能达到转正的条件,公司遂书面通知杜某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杜某对此不认可,并提出自己已经怀孕,公司无权解雇她。


那么,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呢?


【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规定至少包括三个意思:一是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将试用期延长;二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调动岗位的,对新岗位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三是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本案中,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理由有二:


一是公司延长试用期违反了上述规定,所延长的1个月试用期无效。杜某在2个月的试用期届满后至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已经不属于试用期内员工,故公司以试用期不能达到转正要求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


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劳动关系。本案中,杜某已经怀孕,公司此时解除其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责任编辑:李轶捷,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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