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多年欲解约,经济补偿怎么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1-04-23 12:34

摘要: 对于本单位连续工龄跨越2008年前后的职工来说,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一定要注意计算方式的不同,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多年,因故双方分手。本着好聚好散的原则,职工既不愿与用人单位因经济补偿发生矛盾,更不愿少拿“吃亏”,但自己究竟应该拿多少,职工心里没底。日前,该位周姓职工前来本报咨询。


周先生说,他是从事计算机软件设计的,收入比较丰厚。2005年时,一家民营企业将他挖去,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做到现在。


前不久,老板找到他说,由于受企业投资失误影响,经济效益开始滑坡。经过再三考虑,企业决定精缩人员,将一些工作岗位外包。周先生属于绝对“拎得清”的人,再说,他认为凭自己的技术,也不怕没饭吃。但劳动关系“两清”之际,自己的经济补偿金到底能拿多少?周先生心中没底,希望本报能给他一些建议。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兆华咨询师认为,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涉及各个方面,是篇“大文章”,限于篇幅,他就周先生的问题作一简答。


对于周先生来说,其工龄涉及2007年12月31日之前和2008年1月1日之后,在这个分水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完全不相同的。首先,周先生与用人单位的分手,双方采用的是什么模式?如果是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其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龄,按照有一年算一年、按解除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出经济补偿金;如果按双方协商解除,那么,其方式仍然按照有一年算一年、按解除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出经济补偿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龄超过12年的,可以按12个月计算;其经济补偿金低于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计算;至于经济补偿金大大高于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则“上不封顶”。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按工龄计算的经济补偿金,则无论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还是双方协商解除,都是按有一年算一个月的方式计算,而且,不设年限“封顶”。但是,如果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超过上一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则实行“双封”,即:不仅只能按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三倍计算经济补偿金,而且,在计算时,最长年限亦不得超过12个月。


董兆华提醒,对于本单位连续工龄跨越2008年前后的职工来说,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一定要注意计算方式的不同,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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