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变相裁员维权之工资被减半,主张“恢复权”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张兆利 发布时间:2021-04-27 17:13

摘要: 另外,杨师傅如果因降薪决定辞职,可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加班费。

【案例】杨师傅于3年前入职某物流公司,双方口头约定岗位为物流车司机,工资按每日400元计算。从去年8月初开始,公司宣布因疫情影响经济效益大幅下滑,所有员工工资一律下减50%。工作量无任何变化,工资却突然遭遇减半,杨师傅虽然感到不公,但在“工作难找”的境况下只能选择接受。


【点评】虽然杨师傅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就可以随意减少工资。入职3年多来,公司一直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在杨师傅工作岗位、内容、工作量均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公司随意大幅降薪,显系单方擅自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工资)作出明确约定,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如果劳动者的月薪被无故降至合同约定以下,用人单位的“降薪”行为即属违法,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原有的薪金水平,如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另外,杨师傅如果因降薪决定辞职,可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加班费。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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