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医疗补助费的前提条件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1-05-13 13:04

摘要: 当病假员工的医疗期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还应支付医疗补助费呢?

根据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当然,这里说的是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当病假员工的医疗期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还应支付医疗补助费呢?


对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没有规定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实践中确实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终止都不需支付医疗补助费。首先,由于《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都没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其次,尽管原劳动部曾有相关规定,但是如何确定医疗期满?须知劳动部和上海规定的医疗期计算方法不一样;再次,根据《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沪劳保福发〔2001〕2号),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该标准并没有规定其与工伤伤残等级之间的关系。故在以上案例中,劳动仲裁未支持孔某医疗补助费。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指出:《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即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而对于一般伤情未评上等级的,则不需支付。故在以上案例中,法院判决支持支付孔某医疗补助费。


当然,即便是按照第二种意见,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的,也必须是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且需注意:相关规定中未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进行规定,故若劳动者未经劳动能力鉴定,无法证明自己满足医疗补助费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医疗补助费。


另外,这种情形下支付医疗补助费,除了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外,还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者因退休等终止劳动合同,则不能获得医疗补助费。如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罗某主张其应55周岁退休进而要求英济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但法院认为,罗某要求英济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诉请,难以支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2民终5528号)


二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如是工伤享受工伤相关待遇,而不是医疗补助费。如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帮友公司职工孙某被认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要求支付其医疗补助费。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而在本案中,帮友公司并非以上述理由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因此,孙某主张帮友公司支付其医疗补助金之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020〕沪01民终2029号)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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