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不听意见竟打人,职工挨打不算还遭辞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马永卿,崔蔚 发布时间:2021-06-04 14:45

摘要: 公司不处理打人者,反而要开除被打者李先生,不合法也不合理。

职工与部门经理发生几句争执,却被经理打,更让职工想不到的是,他非但没有得到经理的道歉,还被公司约谈,要和他解除劳动合同。日前,无奈的李先生向记者反映了他的遭遇。


据李先生反映,他在一家公司做了两三年,当初也是因为业务能力强,被公司“挖”过来的,可是最近却面临被开除的境遇。几个星期前的一天,他因为工作上的事与部门经理争辩了几句,没想到经理心胸狭窄,听不得不同意见,当即恼怒起来,还动手打了他。他当时也懵了,脑子一片空白,只知道伸手抵挡。事后,他越想越气,虽然没有受什么伤,但是经理的行为太过分了,便去向总经理反映,并要求总经理责令部门经理向他道歉。谁知,道歉没等来,等来的却是人事部约谈。人事部经理说他不服从领导,要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他实在想不通,公司不处理打人的人,却要将被打者开除,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有限公司董兆华经理表示,从李先生单方面反映来看,公司的行为不占理。首先,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须符合法定情形,无论是过失性辞退还是无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都是有明确规定的。过失性辞退的情形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其次,即使职工真的有违纪行为,解除也要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事实、程序一个都不能差。即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职工有严重违纪的事实以及处理等程序须合法。最后,依据规章制度处理职工要公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所以,规章制度面前应是人人平等。


董兆华认为,公司不处理打人者,反而要开除被打者李先生,不合法也不合理。他建议李先生收集证据,与公司交涉,如果公司真的要开除他,他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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