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同志:
我受雇于郑某时,郑某曾向我出具过一张欠薪条,并写明两月内付清。由于郑某没有兑现承诺,我只好向他索要。
此时,郑某又称欠薪条是我趁他醉酒所写,还说他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出具的欠薪条不能作为依据。事实上,郑某根本无法提供其已付清我的工资的任何证据。
请问:郑某的拒付欠薪理由成立吗?
读者:黄玉苗
黄玉苗读者:
郑某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醉酒不等于免责。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定,《民法典》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与之对应,郑某显然不属于“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那么,郑某是否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呢?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任何有关“醉酒可以免责”的法律规定,相反,《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驾车,还将构成危险驾驶罪。
另一方面,郑某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郑某在否认欠薪条的同时,却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向你付清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必须承担向你支付欠薪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