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非自行离职,也不是因为过错被解雇,能否要求公司按比例支付年终奖呢?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年终奖分配的劳动争议案件。
2017年4月,从事投资行业多年的大明进入一家资本管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大明担任投资总监,月工资6万元,年终奖30万元,此外还有项目提成奖金若干。
合同期满后,因大明的工作表现不错,公司向大明发送了续签劳动合同的要约,但大明发现新合同提高了获得年终奖的条件,当即表示不能接受。公司为了团队运转的稳定性,让大明先不要对外透露不同意续约的事,后续再做安排。大明遂继续努力工作。可两个月后,公司直接向大明发送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大明心想,虽然劳动关系终止了,但此时又工作了半年多,为公司创造了不少利润,应得的劳动报酬公司还是应当要支付的,大明遂向公司提出按比例支付年终奖的要求。此时,公司却拿出劳动合同拒付年终奖。看到劳动合同 “当年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者,不参与年终奖的分配” 的约定,大明傻眼了,辛辛苦苦工作了半年,年终奖说没就没有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当年年终绩效奖金发放前离职的员工不再享有领取该奖金的权利。大明2018年年中即已离职,按照合同其无权获取该年度奖金,故判决对大明主张的年终绩效奖金不予支持。
大明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年终奖是为了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人才,用人单位通常采用的一种激励手段。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员工的业绩表现,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以及发放标准。投资公司虽然与大明约定了“当年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者,不参与年终奖的分配”,但双方对本案能否适用该条款产生争议。一般而言,离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员工主动离职,还有一种是因各种原因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对前一种情况以及后种情况中因劳动者不胜任岗位要求或严重违纪等被解除合同的,适用该约定应无歧义,但对于员工无过错,是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如适用该约定将违反合同法中关于“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规定,故根据本案系劳动合同续订不成导致合同终止履行,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不在于大明,大明并未自行离职或因过错被解雇的事实,认定公司应当根据大明工作情况酌情支付年终绩效奖金。
最终,二中院改判投资公司支付大明16万余元的绩效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