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救他人溺亡,应当依法视同工伤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颜东岳 发布时间:2021-06-14 14:04

摘要: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编辑同志:


我丈夫在骑摩托车上班途中,突然听到有人喊:“孩子落水了,快来人呀”。我丈夫寻声望去,看见一名儿童正在水中挣扎,生命危在旦夕。他来不及多想,当即跳入水中施救。


最终,儿童得救了,我丈夫却因体力不支溺水身亡。事后,我要求给予工伤待遇,公司及有关部门不同意,并认为我丈夫不构成工伤,其理由是我丈夫并非死于工作场所,也不是由于工作原因死亡。


请问:该理由成立吗?


读者:邱艳芳


邱艳芳读者:


该理由不能成立,即你丈夫应当视同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构成工伤,而你丈夫的死亡不是在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似乎与工伤无关,其实不然。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又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即只要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不论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由于工作原因,都应被认定为工伤。


“救人”属于维护公共利益,因为人是社会的基本因素,公共利益包含着每一个人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的最大特征是面对不特定的某一个具体的人。本案中,虽然只有一名儿童处在危险境地,就其自己本身而言属于特定的人,但相对于不明其身份、不知具体情况的人来说其属于不特定的人。你丈夫为使不特定的儿童不受损害,非因法定职责,不顾个人安危,舍身制止危险后果的发生,不仅是传承中华民族美德的具体体现,值得社会大力弘扬和提倡,而且也是维护公共利益。


对此,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第三条关于“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指出:“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即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看,被救儿童的父母也应当给予补偿。


颜东岳 法官


责任编辑:李轶捷,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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