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同志:
您好。今有一事不明,我急迫需要了解。
两年前,我进入一家企业。实话实说,收入确实很高,但要求和规定也特严,其中之一,就是禁止与本单位职工谈恋爱,并要求我签字确认。两年来,我审慎严谨地执行着用人单位的各项规定,但人都是有感情的,在日常工作交往中,我认识了本单位的一个女孩,相恋后,用人单位知道了这件事,提出要么我俩走一个,要么分手;如果两项都不选,用人单位将向我俩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违反约定之名,分别解除我俩的劳动合同。难道相爱的人就不能在一个单位工作?
谢铭铭
谢铭铭:
你好。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恋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破坏。因此,企业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限制员工的婚姻恋爱自由。故你所在企业的做法,完全是错误的。
企业的错误,来自规章制度的不合法。劳动规章制度是指企业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根据劳动法律规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三要素”:一是实体合法,即制度的内容、条款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相抵触;二是程序合法,即需通过民主程序,不得企业单方面“一言堂”;三是公示,即将已经制定好的规章制度通过公开张贴、邮件发送、培训宣讲等方向,向全体员工公示,让全体员工知晓。你所在企业规定同一单位的男女员工不能自由恋爱,显然与现行国家法律不符。
我们想提醒用人单位,即便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合法,也要考虑公平和合理性。比如:有些用人单位设立15分钟工作餐时间,很难说违法,但确实缺乏合理性,这样的规定就不该施行。具体到你这起案例,企业干涉自由恋爱肯定是站不住脚的,以违反约定就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也是错误之举。当然,如果你从事的是特别敏感的职业,为了保密等,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设置脱密期、竞业限止等方式,以维护当事双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