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茹大学毕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奔波,终有一家大公司愿录用她,可公司提出试用期要长一些。考虑到找份好一点的工作不易,小茹只好答应。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2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小茹的试用期为5个月。
谁知,5个月试用期快满时,公司又以小茹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她解雇。小茹认为,公司这样做,目的是通过“漫长”的试用期换来廉价的劳动力。
那么,刚刚步入职场的大学生遭遇此种情况该如何维权呢?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显然,试用期的长短必须在上述法定的范围内约定。
本案中,小茹的劳动合同期只有2年,可公司竟然与她约定了5个月的试用期,显然违法。由于小茹的试用期只能按法定的最长期限2个月来确定,所以,在2个月的试用期届满后,应当视为小茹已自动转正。小茹自动转正后,公司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她,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小茹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