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大型国企的人事经理,今碰到一起棘手之事,需要你们的解答。
我们企业的一个车间,前几天发生一起员工打架事件。调查下来,是一个员工躲在厕所抽烟时,被其班长发现,班长便出声阻止。哪知,这位员工不知好歹,竟然给了班长一拳。
事发后,为了平息众怒,也为了惩罚肇事者,更为了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我们决定根据规章制度相关条款,给予打人的员工记过一次,并罚款1000元。但在咨询法律顾问时,法律顾问认为我们企业非行政或司法机关,罚款没有依据。这下我们为难了,如果不处罚,以后类似的事难免会发生,如果处罚,我们又担心违法。左右为难之际,我们决定求教于贵报。
王伟
王伟:
您好。关于职工工作期间违纪,企业能否罚款,目前法律界也有两种不同的声音。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实施行政处罚措施的机关,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法者采取罚款等强制性措施。企业不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具备授权的主体资格,如果依据内部制订的规章制度规定罚款,也缺乏法律依据。企业以罚款的方式处罚员工,超出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管理权的合法合理范围,极可能构成对员工工资收入的克扣行为,如果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目前持这一观点的,有北京、上海、江苏等法律部门。
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应该有一定的经济处罚权,这个处罚权应当在规章制度中体现,只要做到程序合法、公示合法和过程合法,这个处罚权就可以使用。目前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广东、深圳等少数地方法律部门。
贵公司如果依据规章制度罚款,一旦对簿公堂,确实有输掉官司之忧。
那么,针对这种现象,企业就无法使用“经济处罚权”?我们认为,企业也可以奖励代替罚款,比如员工迟到、早退,可以全勤奖约束。而打架、串岗、聊天等违纪行为,则可以“违纪风险奖金”、“绩效考核奖”等,将违纪行为作为扣除奖金的因素,并按照对应的系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