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说法:患重病能要求顺延劳动合同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乔蓓华 发布时间:2021-07-15 09:41

摘要: 建议你与单位就延长医疗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或通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此事。

乔法官:


我2018年进了一家民办非企业工作,当时签了一份三年期的合同,今年7月底合同到期。今年2月初,我因生病并被诊断为癌症,只好病休治疗。6月底单位人事就通知我,说7月底合同到期时,他们将与我终止合同。因我患病,家里已经拿出了一大笔钱,如果我再被终止合同,那么不仅没钱维持后续治疗,吃饭也成了问题。我听说患重病的话,医疗期是有特殊规定的,就与人事联系,她却说单位效益不好,给我休病假到合同到期已经是照顾了,并让我去社保部门办理退职领取保障。请问我们单位这样和我终止合同合法吗?


读者 尤先生


尤先生:


对于患病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通过制定医疗期相关规定给予保障,并明确劳动者处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于医疗期的具体期限,原劳动部有过规定,并明确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而上海市政府结合本地的情况也制定了《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明确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同时,还规定,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按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享受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上述规定,是对那些无能力通过劳动维持生计又无法通过社会保险制度获得救济的患病职工生存权的重要保障。你患有癌症,在短时间内难以康复,单位在并无证据证明你已可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情形下,就与你终止劳动合同是错误的。建议你与单位就延长医疗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或通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此事。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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