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与高温劳动保护两者应该并行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21-07-22 17:20

摘要: 用人单位这样做法是否正确呢?发放了高温津贴,就可以任意布置高温工作了?

小温是某绿化公司的一名园艺工人,公司7月接到一个项目,需要在室外进行园艺绿化布置施工。按原工作计划,小温这个月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在室外露天工作。但是,一连几个工作日最高气温都达到了37℃以上,小温明显感到炎热难耐,于是向用人单位提出暂停作业的要求。没想到项目经理却告诉他,工期比较紧张,请小温再坚持一下。而且已经向劳动者发放了每月的高温津贴,所以职工不得再以高温为由暂停工作,单位也不再发放清凉饮料了。用人单位这样做法是否正确呢?发放了高温津贴,就可以任意布置高温工作了?


一、高温劳动保护义务,不因发放高温费而免除。


在《关于加强高温季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7〕50号)中明确规定:“1、市中心气象台天气预报高温黄色预警或者最高气温超过35℃时,除紧急抢险、抢修作业等特殊要求外,白天高温时段(上午11:00至下午15:00),暂停所有的户外施工作业;2、市中心气象台天气预报高温橙色预警或者最高气温超过37℃时,除紧急抢险、抢修作业等特殊要求外,白天高温时段(上午10:00至下午16:00),暂停所有的户外施工作业;3、市中心气象台天气预报高温红色预警或者最高气温超过40℃时,除紧急抢险、抢修作业等特殊要求外,全天停止所有的户外施工作业。”该文件还规定:“参建各方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作业、缩短作业时间等原因扣除或降低作业人员工资,不得以工期为由强制要求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高温户外施工作业。”


我们可以看到,高温天气下,禁止劳动者在室外作业是一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护的法定义务,除了紧急抢险、抢修作业等特殊要求外,都不得要求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室外工作。这项劳动保护义务,并不因为用人单位发放了高温津贴而免除,我们应当理解为高温津贴与高温露天作业的暂停保护,两者是并行不悖的。


二、高温劳动保护义务,亦不因发放清凉饮料而免除。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该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就本市而言,有关文件明确:“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了高温费,也要在工作现场提供清凉饮料和必须药品的供应。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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