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中暑可以认定为工伤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1-07-29 12:26

摘要: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每到夏季,总会出现一些中暑患者,特别是在一些露天作业和存在热辐射的高温作业岗位,更是常见。


除了职业性中暑可以认定为工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自救互救能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说到职业性中暑,国家《职业病目录》已经将职业性中暑列入其中。《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职业性中暑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因为这是一种在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因体内热平衡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


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017年8月25日,晶昶公司员工贾某在工作中中暑并于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1月9日期间住院治疗。晶昶公司为贾某支付了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医疗费132,801.50元。2017年12月14日,贾某经诊断为职业性重症中暑(混合型)。2018年1月4日,贾某被认定为工伤。2018年4月11日,贾某被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十级。


后晶昶公司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贾某返还医疗费以及家属住宿费、餐饮费。晶昶公司表示已经为贾某缴纳了工伤保险,故贾某应当返还上述费用。但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的费用。晶昶公司支付住宿费以及餐饮费时系自愿,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曾与贾某协商一致该笔费用需要贾某返还,故晶昶公司现要求返还“住宿费、餐饮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


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对晶昶公司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晶昶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也不予支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21030号民事判决】


摄 影:贡俊祺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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