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营业执照出借方需承担劳动者工资清偿义务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马怡坤 发布时间:2021-07-29 11:39

摘要: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工程公司向张某支付挂靠期间吴某欠付张某的工资,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张某经吴某面试进入上海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项目工地工作。


2016年2月5日,吴某向张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张某工资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2017年2月22日,吴某又向张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张某工资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


2017年10月24日,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其的工资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经法院调查,吴某系挂靠工程公司的资质并以工程公司的名义承接项目,2014年2月至2017年2月期间,工程公司为张某办理招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吴某向工程公司支付,2017年2月22日工程公司为张某办理了退工手续。


★裁判结果


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与一审法院均未支持张某诉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工程公司向张某支付挂靠期间吴某欠付张某的工资,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挂靠系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行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曾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吴某作为自然人本身不具备承接建筑工程的资质,其借用相关公司资质承接项目,系借用资质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工程公司明知吴某不具备相关资质,仍准许其挂靠并接受委托为其自雇人员张某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公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也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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