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担责?

来源:河北工人报 作者:周斐 发布时间:2021-08-03 11:22

摘要: 胡某向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肖某、某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6万余元。 ?

基本案情:2017年3月1日,张家口某某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自然人肖某,签订《网络加盟经营合同》,约定公司许可肖某以“桥东一部”的名义在张家口桥东区,根据公司要求使用“某某”品牌经营约定区域的快递业务,并就许可经营条件、品牌许可方式、许可经营期限及费用支付、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进行了约定。


2017年7月19日16时35分许,胡某作为某公司桥东一部的快递员,驾驶蓝色电动三轮车(“某某”快递车),在张家口市一个掉头路口附近,与案外人刘某驾驶的吉利牌小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刘某、胡某受伤。公安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刘某、胡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8年7月18日,胡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为由,将刘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作出(2018)冀0791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胡某的损失为131万余元,其中,某保险公司赔偿胡某损失62万元,刘某赔偿胡某损失21万余元。


胡某向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肖某、某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6万余元。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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