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约定试用期既要支付赔偿金,也要支付工资差额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1-08-05 16:23

摘要: 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对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里赔偿金的基数应为劳动者“转正”后的月工资,赔偿金支付期限为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


因此,深兰公司应以仲某试用期满月工资28000元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即2019年5月1日至5月30日向仲某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26783元。


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深兰公司应以28000元标准计发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仲某工资。经核算,深兰公司应支付仲某工资差额7500元。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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