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请假”要保留好证据

来源:天津工人报 作者:卢彦民,谷宇 发布时间:2021-08-09 13:57

摘要: 在提供证据情况下,不宜认定您属于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

【案情介绍】


2017年8月1日,我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后多次续签劳动合同至2020年7月31日。2021年7月16日,我因病去医院诊疗,通过微信向部门主管请病假一天,部门主管收到我请假的信息后回复“身体健康是首要的”。


2021年7月22日,该物业公司《休病假规则》中规定如遇突发情况,员工应当同时向行政部及部门主管进行电话或微信备案,公司称我未同时向行政部备案,故以我7月16日至7月18日未经批准无故旷工连续三日为由,作出给予我扣罚三日工资的决定。我向公司提供了我当日的门诊收据、诊断证明书等证明自己确实系因身体不适就医,但公司并不认同。同日下午,该物业公司以我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我发送了辞退通知,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律师,该物业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我能否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读者高先生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规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涉及到劳动者重大劳动权利,故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并告知劳动者,对劳动者作出的相应处理也应履行法定程序。该物业公司在做出规章制度变更、人事变动、岗位调整和排班变化的时候应及时告知全体员工,确保员工的知情权。根据您陈述,该物业公司因为您请病假的轻微程序瑕疵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您因身体不适去医院诊疗并向部门主管微信请病假,收到回复“身体健康是首要的”,可视为部门负责人同意您的请假申请。按照该公司的《休病假规则》之规定,您未同时向行政部备案,在履行请假程序上确实存在瑕疵。但您提供了门诊收据、诊断证明书、医嘱、发票等证实您2021年7月16日确实因身体不适去医院诊疗的事实,故不宜认定您属于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因此,该物业公司以您违反单位规定制度,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连续三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向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所述,该物业公司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向您支付。在公司做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决定时,劳动者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增强收集证据的意识,必要时通过工会、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轶捷,刘振思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说辞就辞”很任性,这些情况要担...

员工因病请假,企业可否用工资抵扣...

因拒绝调岗而不出勤算旷工吗?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