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说法:员工主张多年前的加班工资应该谁举证?

来源:劳动观察 发布时间:2021-08-12 09:40

摘要: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乔法官:


我侄子小魏开了家公司。2016年,他的同学小周来投奔他。今年上半年公司为提振绩效,调整了业务范围及管理考核办法等。小周因薪酬等问题与公司发生分歧,一气之下提出了离职。小魏未做挽留让人事直接给办了离职手续。小周受人撺掇,离职后就申请了仲裁,要公司支付其2016年至今的加班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小周是跑外勤的,公司对其没有打卡考勤要求,其工作时间也很自由,哪来什么加班呢。但我们听说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请问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我们会被判败诉吗?


读者 魏先生


魏先生: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由于在劳动过程中地位不平等,举证的能力又存在差异,因此,法律法规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做了特殊规定。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就对此再次做了明确。该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该解释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小周主张加班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其首先需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加班事实提供初步证据,只有在其有证据证明相关加班的证据由公司掌握的情况下,举证责任才转移至公司一方。对于类似纠纷,仲裁部门通常会根据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段、双方实行的工时制度并结合当事人各自的举证义务及举证情况作出具体判断。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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