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目前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管理和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非管理和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即可终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养老金要从退休次月才可领取,劳动者退休当月用人单位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呢?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退休、退职当月工资照发。但该文件未明确是否要提供劳动后才照发当月工资、是全月足额工资还是劳动者实际工作日的当月工资,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有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退休当月的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按约定的整月工资标准支付。至于劳动者工作到哪一天,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如在本案中,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判决L公司应依规定足额支付张某2020年6月的整月工资。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文件出台时还是计划经济时代,与现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不同,当时退休工资由企业发放,而现在则由社保部门发放,仲裁裁决适用劳动总局文件规定处理本案纠纷,与现行劳动合同法原则相悖。
如在苏州职工张某与华苏公司争议案中,张某出生于1958年9月19日,于2018年9月19日年满60周岁。华苏公司发放张某工资至2018年9月19日。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就认为,对于张某退休当月工资的发放,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未作出特别约定,现华苏公司按张某实际工作天数予以计发并无不当。(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9)苏05民终4175号)
我们建议用工双方遇到此类问题,还是应该本着互相体谅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为宜。正如上海二中院判决书中所言:用人单位在对待到龄退休员工福利待遇方面,既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也要考虑员工长期为企业工作而付出的辛苦,以体现企业的人文关怀。职工也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站好最后一班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