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老总在入职时未能完整地向公司报告其家庭信息,将其配偶招入公司未向公司报告,是否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
需强调,虽然不如实报告家庭情况、招录亲属等行为并不必然属于严重违纪,但是用人单位可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设置“亲属的雇佣及处罚”条款。
姚某原在欧俪德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每月工资为100,000元。姚某在填写入职登记表时在家庭信息一栏中仅填写了姚某女儿的信息。
2018年6月2日,欧俪德公司向姚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上载:“姚某女士:因你在担任我司总经理期间,在对单位用人方面等有关问题上,故意隐瞒重大事实,给我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身为公司总经理,诚信并维护公司良好声誉应是你最为重要的职责,然而,你的行为已经让公司对你是否能够良好履职产生重大怀疑,基于此,现公司研究决定如下:自2018年6月3日起,解除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姚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欧俪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欧俪德公司应支付姚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792元。欧俪德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无需支付姚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欧俪德公司虽提交了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入职登记表等以证明姚某存在故意隐瞒事实之行为,但未就其所述的姚某的上述行为对其声誉造成恶劣影响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欧俪德公司现以此为由解除与姚某的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姚某要求欧俪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予以支持。
欧俪德公司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