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民法典》反性骚扰的规定中,受害者不仅指向女性,还包括男性。因此,不论是同性职工还是异性职工,建立平等、相互尊重的同事关系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反性骚扰义务不履行相关职责的,将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