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何永强 发布时间:2021-09-09 16:44

摘要: 本案焦点是双方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周某于2012年10月22日进入某物流公司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2年10月22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周某担任仓储中心主管一职。2016年11月28日,公司向周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双方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6年12月31日履行期限届满。我司将不再与贵方续签《劳动合同》……周某则于2016年12月4日向公司递交《申请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书》,不同意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要求与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未同意,并于12月31日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周某随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物流公司从2017年1月1日起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续签自2017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


★争议焦点


周某认为,其已与公司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周某并无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是否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的决定权在劳动者,此时用人单位并无选择权,只要周某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必须无条件地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擅自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终止。


本案焦点是双方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本案法院一审及二审均认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后,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现某物流公司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已明确通知周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周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要求与物流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律师点评


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中,争议最大的当属“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必须要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这个问题,各地的司法观点不尽相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应结合当地的法规及政策。比如北京市、浙江省、广东省等地都持有相似的观点,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且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有权选择是否续订劳动合同,且有权选择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别无选择。而我们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则倾向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续订或者不予续订。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续订的合意,如果用人单位明确告知劳动者不予续签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可以到期终止。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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