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张兆利 发布时间:2021-09-22 20:59

摘要: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诸多不同。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般从三方面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表现形式与内容多种多样。在劳务合同约定上没有硬性要求,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报酬给付关系,彼此之间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即可提供劳务。


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获得工资除双方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保险、公积金、带薪休假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获得的报酬、支付方式、保险等,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法律不做过多约束。


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由《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性”协商,如必须约定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等;劳务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任意性较强。


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来规范调整,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


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社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方面,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纠纷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关系纠纷发生后,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即平常所说的“一裁二审”;劳务关系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保护时效不同。劳动关系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的规定,保护时效一般为1年。而劳务关系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保护时效一般为3年。


责任编辑:曹剑华,陈恒杨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民主管理工作集萃丨上海建工集团股...

货车司机帮忙卸货不慎摔伤,医疗费...

70岁大爷“超长加班”10余年获...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