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加班遭辞退,单位被裁赔14万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发布时间:2021-09-28 14:25

摘要: 东莞市一家电子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赔偿金约14万元。

国庆长假将至,有人将坚守岗位,也有人计划好好休息一下。如果单位要求员工节假日或其他休息时间加班,劳动者可以拒绝吗?在东莞工作的史先生就因三番五次拒绝了单位安排的假期加班任务被辞退。


日前,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对此案作出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需支付史先生赔偿金约14万元。


史先生来自河南,在东莞打工多年,2013年入职东莞市长安镇一家电子有限公司,2020年起开始担任组立课课长一职。今年6月25日,史先生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是其拒绝加班。


公司公告显示,今年6月17日至23日,因订单生产需要,上级主管安排史先生加班,但史先生在请假未经批准情况下仍不服从工作安排而擅自不加班,影响到生产进度安排。依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给予其记小过处分一次,记大过处分两次,最终公司依照《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与史先生解除劳动关系。


史先生则认为,他岗位属于管理岗,每天只上班8小时,不含加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约定了他的工资标准和上班时间。而且公司安排加班时,他已请假。“公司以我拒绝加班作出记过处分,进而辞退我的行为是违法的,所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庭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用人单位安排史先生加班,此为临时增加的工作内容,应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史先生有权依法拒绝。而用人单位以史先生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对他进行处罚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的情形,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8月20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史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93万元。


“实践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情况比较普遍,劳动者一般都会服从公司工作安排配合加班,但这不代表劳动者失去拒绝加班的权利。”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瑞权对此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要求劳动者加班属于加重劳动者的义务,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只有劳动者在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且安排加班的时间也有限制,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因员工不加班而辞退该员工,则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就是例证。


马瑞权同时提醒,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但紧急情况下,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不得拒绝。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王枫,陈恒杨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粗暴调岗逼劳动者辞职能否有赔偿

离职不办手续,劳动关系仍存在

正确区分劳动性质,依法维护自身权...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