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例三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1-10-03 14:00

摘要: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律法规已经对如何处理劳动关系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劳资双方力量不平衡,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处理劳动关系时很容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作出违法之举。为防止用人单位的任性,惩罚其违法行为,进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比例的惩罚性赔偿金。


【案例3】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


邝女士于2016年7月入职一家贸易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其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是2019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7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邝女士绩效工资与月度销售任务完成情况挂钩;若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2021年3月,邝女士怀孕并打算生育二胎。由于妊娠反应厉害、身体不适,她连续数月未能完成销售任务。2021年6月25日,贸易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是:1.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7月25日解除;2.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将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36860元。


邝女士认为自己正处于怀孕期间,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令贸易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73720元。近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支持了邝女士的诉请。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工作业绩不佳的“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贸易公司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邝女士没有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选择要求贸易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当然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梁嘉蕾,庄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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