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防止商业秘密或技术流失,用人单位一般都会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进而限制离职员工的流动、减少企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然而,竞业限制协议的责任与义务是相互的,对哪些人适用竞业限制、被限制从业者应获得什么待遇、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等均应在协议中载明并落实,否则,因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将导致各类争议的发生。以下案例对劳动者遭遇违法竞业限制该怎么办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3】
单位不付经济补偿,员工可索赔可解约
陈女士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在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相应地,公司应当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陈女士离职后在半年内一直在履行自己担负的竞业限制义务,但公司一直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陈女士想知道,她是否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或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点评】
陈女士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或者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陈女士遇到的情形与该司法解释规定相吻合,其可以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也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当然,在解除协议时公司还应当支付其已经履行的半年的经济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