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因欠薪、患病、裁员或协商一致等原因离职时,用人单位均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须按照本法第87条规定向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为规避这笔费用支出,蓝天昭(化名)被辞退后,公司反称其系主动辞职、无需向其支付任何费用。
蓝天昭入职后,商贸公司安排他担任销售总监职务。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双方还约定合同到期后一年,即2019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为弹性期限。在弹性期限内双方任一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赔偿。
2019年12月2日,公司老板谢某向蓝天昭发送微信:“告知你一声:到这个月底即12月31日,公司的库存总数不能低于1000瓶。否则,下个月开始你就不用来上班了。”当月月底,经核实相关库存商品,其数量确实未达到老板给出的目标。按照这个通知,蓝天昭在公司的最后工作日也是2019年12月31日辞职。
离职当天,公司向蓝天昭出具了离职证明,内容为:“本单位原职工蓝天昭自2017年6月28日入职,在职期间担任市场部销售总监职务。至2019年12月31日因合同到期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
蓝天昭说,他离职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6715.13元。由于被解雇后公司拖欠工资,他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追讨,对方告知需要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另外,因为办理失业证明和领取失业救济金等事项也是需要离职证明,所以,他才请求公司开具该证明,对于该证明载明的内容他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