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在工作中,因本人过错给本企业或企业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要不要和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很长一段时间并没有权威明确的“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终于填补了这一漏洞。今后,劳动者更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执行法律规范和履行约定义务,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否则,不但挣不上钱,还得赔钱。
基本案情:
某面馆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丁某。薛某系该面馆服务员。2019年2月17日,某面馆的冰箱按钮损坏,恰逢经营者丁某未在店内。薛某便到后堂找到面馆厨师刘某,让其帮忙维修。刘某同意后,随即叮嘱薛某将电源拔掉。但薛某未关闭电源,致使刘某在维修时触电受伤。
刘某受伤后即被送医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24081.98元,均由某面馆予以支付。刘某出院后,被认定为工伤。经法院审判,某面馆应支付刘某医疗费等项合计91787.5元。某面馆经营者丁某投保了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最终向某面馆经营者丁某赔付医疗费17852.82元。
某面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薛某支付为刘某垫付的医药住院费合计24081.98元、营养费合计6000元。
一审:承担赔偿责任的雇主 有权向雇员追偿
一审法院认为,薛某在发现其服务的某面馆内冰箱器件损坏后,找到厨师刘某进行维修,按照一般物理常识和生活经验法则,应当将待维修的冰箱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告知刘某。通过现场监控视频可明确证实,刘某在前往维修前,已明确要求薛某将电源拔掉。但薛某并未按照刘某的指令将冰箱电源关闭,从而导致刘某在维修时因触电受伤。对于刘某的触电受伤,薛某具有重大过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某面馆作为薛某的雇主,应当向伤者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某面馆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基于薛某的重大过失行为,向薛某行使追偿权弥补损失。
本案中,某面馆所主张的垫付刘某医疗费24789.55元,已通过其投保的责任保险赔付17852.82元,依据“填平原则”,该17852.82元理赔款应予以核减。对于某面馆主张的垫付刘某营养费合计6000元,因某面馆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动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某面馆所提交的转款证据无法证实其支付刘某营养费6000元的事实,故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某面馆、薛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事故发生时某面馆在经营管理上存在一定过失,一审法院酌定某面馆追偿比例为40%。
一审判决:薛某某面馆支付应承担的赔偿款2775元[(24789.55-17852.82)×40%];驳回某面馆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