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奖金是否可以延期发放?是否可以设置所谓的“风险金”?在本期劳权周刊的几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共同点:许多纠纷的发生,是由于事先沟通不充分或某一方单方面做了决定,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后果。例如在第二个案例中,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前期未曾对可能产生的费用进行约定,在付费的情况实际发生后,导致了一系列“扯皮”的情况,如果事先就有协议,明确责任的主体,或许就能避免这一情况。
事后协商可以力争把问题解决,事前沟通可以了解情况,避免纠纷的发生。在规章制度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前约定好协议,是对劳资双方权益的保护。“有规章制度从规章制度。”在案例分析中,专家多次表达了这一观点,事先的约定可以做到口说有凭,双方信服。
然而,劳资双方天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让事先的充分沟通存在障碍。所幸,近年来随着工会组织覆盖面越来越广,以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等为代表的机制在劳资双方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
我们希望,用人单位可以充分尊重劳动者应得的权益,积极开展对话,劳动者也要勇于表达自己的诉求。对劳动者来说,相比于事后费时费力进行维权,事先积极的沟通,是相对容易的一个步骤,也是保障自身权益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