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王于2012年4月入职,公司与他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20年12月到期后终止。2021年1月,小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4月至2020年12月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而公司主张其2019年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同意支付。
经审理,密云区法院认为,小王2018年及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且公司已提出时效抗辩,故仅支持了2019年至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官说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不过,该规定第4款指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起。
曲明辉法官表示,根据上述规定,因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所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上述第1款规定。“考虑到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本案中,小王2018年的年休假最迟可以在2019年12月31日前享受。如其未休该时段年休假,应最迟于2020年12月31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而其于2021年1月申请仲裁已经超过1年时效,在公司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对其2018年度及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