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缺席判决连带清偿劳动报酬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周斐 发布时间:2021-11-23 20:00

摘要: 一审:缺席判决连带清偿劳动报酬。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苏公司的负责人于某粉,通知王某平为江苏公司承揽的成都公司组装电动客车扶手装配,王某平组织张某山在内的8人,虽然没有与江苏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王某平提交的电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可以认定王某平组织张某山在内的8人与江苏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工资被拖欠的事实。其中,从王某平为张某山出具的欠条所记载的内容显示,王某平于2019年10月15日欠张某山工资9600元,王某平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江苏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某粉作为公司项目的负责人不承担责任。江苏公司、于某粉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84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王某平支付张某山工资9600元;江苏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张某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王某平、江苏公司共同负担。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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